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寿光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7月4日,桑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至寒亭区游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随后,寿光市司法局针对桑某擅自外出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随即依据《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对桑某进行了训诫,开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也是《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的,寿光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五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记者隋炜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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