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受让人齐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买卖协议》(受让人、协议编号、签订时间等详见附表《转让清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附表《转让清单》中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及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依法转让给受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受让人现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受让人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受让人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齐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6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532-85022933;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
齐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玉莹
联系电话:18563052813;地址:寿光市洛城街道蔬菜大厦B座1807室
附:转让清单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注:1、上述清单列示暂计至《转让清单》中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基准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基准日(不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受让人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本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担保人
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张风太、孙兴敏、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27,000,000.00
基准日
2020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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