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7月15日,寿光市人民政府授权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某燃气公司签订《山东省寿光市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
2016年4月寿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寿光市“镇村通”天然气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决定按照相关框架合作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收回该燃气公司在羊口镇、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和侯镇的燃气经营区域授权,并授权寿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经营管理。该燃气公司不服,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收回决定。该燃气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寿光市人民政府收回该燃气公司燃气经营区域授权的行为违法;撤销寿光市人民政府收回决定。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寿光市人民政府强制收回燃气公司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终止燃气公司在授权经营区域内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但其在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的听证程序,违反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因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一旦撤销最终会影响居民供气需求及区域发展规划,故该行政行为应予确认程序违法,但不撤销。
因燃气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在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又不宜撤销的情况下,寿光市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燃气公司的合法投入予以合法弥补。
记者 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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