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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解读

来源:潍坊晚报 2020-11-19 09:29   https://www.yybnet.net/

两类残疾人相关补贴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为三、四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二)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三)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四)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五)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三、补贴发放方式

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潍民字〔2019〕3号)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一、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2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认定孤儿身份的,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自认定孤儿身份下月起,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记账存档。

三、资金发放方式

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潍民字【2018】90号)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主要包括:

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发放标准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方法落实。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重点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完成对重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重点困境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局。

(三)审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情况和重点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

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应及时上报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资金发放方式。

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潍民字【2018】90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岁儿童。

二、发放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920元的标准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查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方式

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民字【2019】60号)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潍坊市卫健委、财政局《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潍卫字〔2019〕20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40号),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通过符合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

(三)补贴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四、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号)

《潍坊市卫健委财政局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潍卫字〔2019〕20号)

残疾人补贴和儿童福利

监督服务电话

潍坊市:8090162

奎文区:8225156

潍城区:8188496

坊子区:7628620

寒亭区:7278027

青州市:3222022

诸城市:6353120

寿光市:5193905

安丘市:6035013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监督服务电话

潍坊市:8090169

奎文区:8225156

潍城区:8559985

坊子区:7665298

寒亭区:7278027

青州市:3271013

诸城市:6182773

寿光市:5193905

峡山区:13275360606

潍坊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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