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9日讯(记者张焜通讯员安兆宝)青州市民曲先生为爱车投保,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7.5万元,低于新车购置价格9.3万元。当爱车遇到事故后,曲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曲先生投了“不足额保险”,只能按照不足额投保的比例赔偿。3月18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定会因折旧而降低价值,应认定保险公司认可涉案车辆的保险价值为7.5万元,曲先生所投保险应认定为足额保险。
2016年初,曲先生为其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曲先生所投的是综合商业险,其中一项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5万元。2016年底,曲先生夜间驾车撞到树上,致车辆严重损毁。曲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曲先生与保险公司未就车损的保险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到青州法院提起了诉讼。此后,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车损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核定车损价值为6.3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曲先生的车辆是新车,购置价格为9.3万元,但曲先生所投保的车损保险金额却是7.5万元,保险金额低于车辆的购置价格。因此,曲先生所投保险为不足额投保,对曲先生的车损应按照不足额投保的比例进行赔偿。
3月18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该案中涉及的保险合同中,并未对曲先生投保的车损险是否是不足额保险进行明确。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即使曲先生车辆的购置价格确为9.3万元,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定会因折旧而降低价值,而这也是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要考虑的重要要素。因此,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保险公司认可涉案车辆的保险价值为7.5万元,也就是说,曲先生所投保险应认定为足额保险。因而,本案不能适用按比例赔偿的方式,而应全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曲先生机动车损失保险金6.3万余元。案件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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