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青州的窦某在城区购置了一处房产,对房产进行了装修后一直没有入住。一段时间以后,窦某发现房屋装修墙皮脱落霉变,家具不同程度受损,同时屋顶有大面积水渍。她认为是楼上房屋管道破裂漏水所致,向楼上屋主袁某索赔但遭到拒绝。袁某称,其房屋一直用于出租,赔偿责任应由作为实际使用管理人的租赁者承担。之后,窦某向青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双方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因楼上袁某房屋卫生间地面渗水导致楼下窦某房屋及家具受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袁某是楼上房屋的产权人,虽然其提出渗水是由于房屋质量和由租赁者原因造成的抗辩主张,但均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是否居住使用房屋,属于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置行为,不能构成被告减免责任的事由。近日,青州法院判决,袁某应赔偿窦某财产损失8000余元,并负担评估费2000元。
本报记者宋树云本报通讯员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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