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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水损毁楼下房房主耍赖终赔偿,法庭内外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8-03-02 16:25   https://www.yybnet.net/

2012 年,窦某购买了某小区一处房产,房屋位于三楼。2016 年窦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添置家具,但一直没有入住。 2017年5 月的一天,窦某到房屋查看时,发现装修墙皮脱落霉变,家具不同程度受损,屋顶有大面积水渍。 据此,窦某认为是楼上房屋管道破裂漏水所致。于是窦某要求楼上房主袁某进行赔偿,但袁某拒不同意。

2017 年秋,窦某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窦某诉称,由于袁某房屋的水管破裂漏水致使其房屋被淹受损,要求袁某赔偿损失3万元。袁某辩称,房屋受损原因无法确定,即使房屋漏水也是开发商建房质量问题导致的,且其房屋一直用于出租,赔偿责任应当由作为实际使用管理人的租赁者承担。窦某长期不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系疏于管理,对房屋所受损失也负有一定过错。同时,袁某称窦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并结合一般常理及日常经验法则,确认窦某所受损害系袁某房屋卫生间地面渗水所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及家具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窦某涉案房屋及家具损失价值为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双方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因楼上袁某房屋卫生间地面渗水导致楼下窦某房屋及家具受损,袁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袁某赔偿窦某财产损失8000余元,并负担评估费2000元。

【法官说法】相邻关系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发生于排水、通风、采光、通行、排污等生产生活领域。这类纠纷的一个特点是不问过错,即权利人只需要证明其权利因相邻方的行为遭受损害便可要求相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论对方是否存在过错。至于谁是承担赔偿责任的相邻方,需要区分损害状态是由谁造成的。就本案而言,袁某是楼上房屋的产权人,虽然其提出渗水是由于房屋质量和租赁者的原因造成的,但均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是否居住使用房屋,属于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置行为,不能构成被告减免责任的事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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