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0日讯(记者张焜通讯员安兆宝)电焊工人周某在青州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方称双方只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1月30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因公司方拿不出证据证明雇佣关系,法院依据公司方为周某提供饭票,按月发放工资,且支付了其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等事实,认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6年3月,周某进入当地某机械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机械公司既未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周某凭机械公司提供的饭票在食堂就餐,而其工资则由机械公司的一名股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由于没有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周某对签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放在心上,但这一疏漏还是引出了麻烦。
半年后,周某在车间工作时,被航车上滑落的铁管砸伤右手,车间主任见状立即将周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主要为右手开放性损伤。周某共住院治疗11天,在此期间的医疗费均由机械公司垫付。出院后,周某向机械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即发放误工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机械公司均予拒绝。年底,周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周某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机械公司不服,向青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虽然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为周某提供饭票,按月发放工资,且支付了其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机械公司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但周某予以否认,且机械公司未提交工资表、考勤表、工资支付原始凭证、职工名册等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定。综上,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机械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判决后,机械公司提起上诉,潍坊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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