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窦圆娜通讯员辛颖)实际工作中,一些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工伤复发的风险。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工伤复发?工伤复发后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潍坊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注意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其中,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等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发给。
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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