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日前,潍坊市高速交警支队荣乌大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潍日高速潍坊港方向127公里处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交通事故,前车已不见踪影。经民警现场勘查,现场停放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后方追尾车辆,车头受损、挡风玻璃破碎,驾驶员受伤被就近送医救治,而事故另一方车辆却不见了踪迹。
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和调取沿途监控,最终找到了事故中前车驾驶员韩某某和其驾驶的货车。既然前车是被追尾的一方,不用承担事故责任,韩某某为何会驶离现场呢?经询问,韩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也没有救助后车驾驶员,而是为避免货物受损,先将车开到卸货地点进行卸货。韩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已构成逃逸行为。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提醒】民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该第一时间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旦擅自离开现场,会造成事故的证据灭失。
民警表示,根据新的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除外。
驾驶人应视情况来判定自己是否能离开现场,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同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本报记者宋树云
新闻推荐
四棵行道树遭“剥皮” 真疼人 位于院校街潍州路至鸢飞路路段,园林部门将查明原因追责
6月18日,多位市民反映,城区院校街潍州路至鸢飞路路段有不少树木惨遭剥皮,看着让人心疼。记者将这一问题反映给奎文区...
潍坊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潍坊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