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纪哲)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和《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近日,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和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全市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有关事项发出通告。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上市前,应当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按照规定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对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进行检查,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对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市场销售凭证、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一律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市场销售凭证。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按规定正确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严肃查处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凡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一律不推荐为标准化基地、养殖场等示范主体,一律不准予申报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等。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市场销售凭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抓好制度落实。
五、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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