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6日讯(记者丛书莹通讯员张颖)16日,潍坊召开新闻发布会,《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出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
公共自行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事业和新兴行业,自2013年以来,潍坊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民生实事,持续投入。经过6年的发展,市区已建成公共自行车站点1311个,投放公共自行车33550辆,办卡用户45万,累计骑行量近3亿人次,日均骑行量10万人次,系统规模和运营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名列前茅,有效改善了市民出行条件,为缓解市区交通压力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快速发展,其在运营模式、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公共自行车事业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出台。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二十八条。
《办法》确定,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便民惠民的原则。明确了公共自行车站点设置的“三原则、两规范、三同步”,严格规范站点建设,推动城市品质提升。“三原则”即站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方便公众使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两规范”即所有站点都应当配置相应的自行车锁止装置、自助查询服务终端系统等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统一标志标识;保证道路畅通,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盲道,不得占压井盖。“三同步”即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场地,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保证公共自行车站点设置的有效性和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因各类工程施工导致站点迁建后无法使用等情况,第十三条明确了城市道路、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在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时,将公共自行车站点的新建及改建工程一并考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为避免公共自行车站点因各类施工造成损坏,规范站点迁建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禁止破坏、盗窃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迁移站点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拆除、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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