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于哲)根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日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公民的法律责任告知书》,就疫情防控中公民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广大市民。
告知书明确,如有近两周内,曾途经湖北,或有湖北旅行、居住史;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发热咳嗽患者;身边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其他可疑不适症状者,应当主动告知医务人员。公民应当主动告知个人传染病病情,如故意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告知书还明确,凡是来潍、返潍或离潍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小区物业登记备案,如实报告行动轨迹;无论是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医院留观还是隔离治疗,必须无条件服从医务人员安排,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凡不接受、不服从、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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