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中有矛盾,宋某某多次往受害人水杯和红枣中投毒终获刑
寒亭区的邓某某连续两天吐血,到医院检查发现系鼠药中毒。警方调查发现,投毒者是邓某某的同事宋某某,因工作中有矛盾,多次往邓某某的水杯中、袋装红枣中投放“猫人杀鼠剂”。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谅解,最终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连续吐血查出中毒
邓某某在寒亭区朱里街道某单位上班,2016年11月24日晚8时许,他发现嘴里总有唾沫,吐出来后发现其中有血丝,到了次日仍是如此。邓某某到医院检查,被告知鼠药中毒了。
邓某某住院治疗近10天,回单位上班后发现窗户上有一个小塑料瓶,上面写着“猫人杀鼠剂”。邓某某回想这一切,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人投毒了,遂向领导汇报,单位领导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警后,寒亭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邓某某使用的茶杯、药瓶、毛巾、红枣泡片等物品中,检出了溴敌隆成分。根据伤情鉴定,邓某某当时入院时口腔渗血2天,口腔内可见多处血泡及渗血点,伤情构成轻微伤。
通过勘查案发现场,邓某某的办公地点为嫌疑人的投毒地点。警方筛选出投毒时间段,调看监控录像发现宋某某曾多次出现在邓某某的办公地点,与作案时间吻合。
通过对邓某某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民警找到了吴某某。据吴某某介绍,她与宋某某是远亲关系,宋某某曾找过她,说同单位的邓某某要报警,控告其投毒,为了避免警方找上门,更担心会被冤枉,将老鼠药放在吴某某处。吴某某发现,里面有一支老鼠药已经使用。
投毒同事落网获刑
根据监控录像及从吴某某处了解到的情况,民警于2017年1月3日将宋某某抓获。宋某某落网后,如实供述了因与邓某某在工作中有矛盾,向对方水杯中、袋装红枣中投放鼠药,并将鼠药沾染到邓某某的毛巾上等犯罪事实。宋某某向被害人邓某某赔偿20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宋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于2018年5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14日至23日期间,因工作中产生矛盾,被告人宋某某先后多次向同事邓某某泡水的红枣、水杯中投放鼠药“猫人杀鼠剂”,致邓某某饮用后凝血功能异常。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潍坊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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