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于卿)2月8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潍坊市认真抓好落实,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据介绍,《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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