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5日讯(通讯员刘恩科秦昕记者张焜)王某等4人在潍坊市区某村强迫他人参与非法直销,将他人非法拘禁并实施殴打。1月25日,记者从高新法院了解到,王某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在潍坊市区某村的一处平房院内,王某、刘某、张某、孙某等4人为强迫李某、秦某等人参与非法直销,使用强制授课、贴身监视、禁止外出等方式实施非法拘禁。期间,王某、刘某对李某实施殴打,张某对秦某实施殴打。
潍坊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张某、孙某等4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刑罚。鉴于王某、刘某、张某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王某、刘某、张某、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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