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姜再梁柳冬梅)近日,潍城区国税稽查局对该区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该局稽查人员通过对该企业账簿资料检查时发现:2007年至2016年该企业共销售865324761.54元,已结转主营业务收入835096311.54元,未结转收入30228450元,已售面积157966.45平,已结转收入面积153261.73平,未结转收入面积4704.72平,成17748462.11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由此,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79987.89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11999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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