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静)为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深入推进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潍坊市结合实际工作,于近日制定出台了《潍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细化了追责情形。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成员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了19种具体追究情形,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当地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以及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及产业园区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及林地红线;地区和部门之间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推诿扯皮,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等。
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明确了9种追责情形,包括制定规定、采取措施、批准(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或项目审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与有关政策相违背;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按规定应当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未及时淘汰;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或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查处或查处不力,以及对本部门负责查处的突发环保事件不依法查处等。
针对镇(街)有关党政负责人明确了8种追责情形,包括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辖区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建设项目及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生态行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隐瞒不报等。
针对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明确了7种追责情形,包括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被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的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在被责令限产、停产、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等。
《办法》同时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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