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等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列入国家淘汰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潍坊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自公告之日起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
特此公告。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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