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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政策解读(一)

来源:潍坊日报 2017-08-02 16:18   https://www.yybnet.net/

一、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措施,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适用对象: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办理程序:网上申报过程中,按提示填写减免额

办理地点:网上申报

适用条件:申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

二、继续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项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取消或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适用对象:企业和个人

办理程序:住建局、环保局、卫计委、水利局、质监局等部门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再收取相应收费基金。

办理地点: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

适用条件: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②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健全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根据中央和省级收费政策变动情况,6月底前更新完善《潍坊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潍坊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及时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今年10月底前完成《潍坊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在政府及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重点跟踪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省部署,开展涉企收费清理专项检查。

适用对象:拟了解收费基金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办理程序:根据省级目录及收费政策,更新完善潍坊市收费基金目录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

办理地点: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

适用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顿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边界,年内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对社会组织收费情况监督检查,今年6月底前结合年检对社会组织财务进行审计,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负面名单,今年10月底前对50家以上的社会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对经查实存在违规乱收费等情况的社会组织,及时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考核评比。

(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面

政策解读: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201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鲁办发〔2016〕55号)。2017年,潍坊市起草《潍坊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草案)》《潍坊市关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准备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行业协会商会需“五分离、五规范”,在机构、财务资产、人员、职能、党建、外事方面与行政机关全面脱钩。潍坊市已完成人员脱钩工作,预计于2017年11月底完成全面脱钩工作。

适用对象: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办理程序: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各协会实际情况,制定脱钩实施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审批,根据方案具体实施脱钩工作。

办理地点: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适用条件:行业协会商会特征是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二)社会组织收费方面

政策解读: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是会费和服务性收费。为促进社会组织独立发展,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无权干预社会组织会费收取标准。为确保社会组织会费收取合法合理,市民政局加强了对会费标准制订、表决程序的监管。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民政部门现场监督。

社团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由财政、物价部门管理。一般分3种情况:按照会员自愿原则,按市场化运作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垄断性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后两种服务需得到物价部门许可。

适用对象: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

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召开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批。

(2)会议召开7日前,社会团体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3)大会在民政部门监督下进行,民主表决通过会费标准。

办理地点:潍坊市阳光大厦11楼东区民政局

适用条件:制定、修改会费的社会团体,必须按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费标准方能生效。

(三)规范社会组织收费,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单和负面名单方面

政策解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政部门加强了社会组织执法监管工作,每年通过社会组织年检、评估、随机抽查,对社会组织业务、财务情况进行综合监管。2016年,撤销登记社会组织61家。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评估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负面名单,向社会公开。对经查实存在违规乱收费等情况的社会组织,及时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1、社会组织年检

每年3月31日到5月31日,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年检报告书和财务会计报告。

适用对象: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

办理程序:

(1)申请。窗口提交,获取收件编号。

(2)受理。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3)办理进程查询。

(4)获取出具年检结论的年检报告和登记证书。

办理地点: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

适用条件:

(1)具有管辖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2)上年度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3)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2、社会组织评估

适用对象: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

办理程序:

(1)社会组织提出评估申请。

(2)确定参评社会组织名单并在网站公示。

(3)社会组织报送评估材料。

(4)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5)公示评估结果。

(6)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7)颁发证书、牌匾。

办理地点: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

适用条件:

(1)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

(2)连续两年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约谈、训诫的社会组织。

3、“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

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市管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适用对象: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

办理程序:

(1)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2)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3)登记管理机关向抽查单位发出检查结果通知书,并将结果在市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办理地点:被检查单位。

适用条件:向社会公开,由社会监督。(四)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考核评比方面。

政策解读:2017年,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调查,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物价部门负责调查未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由业务主管单位收集情况后上报。在由民政部门负责的36家行业协会商会中,未发现此类情况。

适用对象:在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办理程序:

(1)填表摸底。(2)重点检查。

办理地点: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适用条件:向社会公开,由社会监督。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现执行13%增值税税率的企业税负下调2个百分点,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减税效应。继续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力争全年对企业兑现税式支出超过130亿元。

(一)全面落实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方面。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23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适用对象: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天然气等适用11%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购进农产品、天然气等适用11%扣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办理程序:直接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

办理地点:网上申报或办税大厅。

(二)税式支出政策方面

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实施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税收减让而放弃的财政收入,也可以说,是用于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民生、鼓励高新技术、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转制升级、节能环保、促进区域发展等),形成的一种特殊或间接的财政支出,支出的形式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等,税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适用对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

办理地点:网上申报或办税大厅。

六、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资金扶持力度。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6〕35号),安排73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安排1630万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推动潍坊市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确保招院引校(所)政策落实到位。加大对海外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引进更多国外基金,支持科技创新。落实好省小微企业“创新券”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通过市场化方式撬动社会资本,设立总规模2.73亿元的“青云渤海战略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年内完成项目投放。

(一)科技专项

依照《潍坊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潍财教〔2006〕41号)、《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潍科字〔2016〕6号)等科技计划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围绕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财政科技资金,设立重点研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基地与平台建设计划、人才与协同创新计划、引导基金等五类专项科技计划。

服务对象:潍坊市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潍坊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下发申报通知;

(2)通过县市区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各主管科室进行项目申报受理和初步形式审查;

(3)专家技术评审;

(4)市科技局办公会研究并商市财政局会签,报送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文件。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

(二)风险补偿金

2017年4月13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出台《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潍科规〔2017〕3号),设立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金”)。市风险补偿金是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资金,该项政策旨在推动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力度,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轻资产、贷款难”问题。该政策支持的贷款对象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金、市风险补偿金各承担35%。

服务对象:潍坊市进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且符合在交通银行潍坊分行、中国银行潍坊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潍坊分行等合作银行办理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相关条件的。

办理程序: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2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备案,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3个月内须向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每季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拨付相关补偿资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约定比例将补偿资金拨付相关银行。

办理地点:交通银行潍坊分行、民生银行潍坊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潍坊分行等合作银行。

(三)创新券

2015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过程中使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仪器给予补贴。潍坊市小微企业经市科技局核准,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40%补助。同一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服务对象:符合相关条件并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用户会员、使用“省仪器设备网”入网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等服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办理程序:

(1)仪器提供方根据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使用仪器情况,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核查,逐级审核通过后,省科技厅下发补助资金文件,市科技局兑现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

办理地点:潍坊市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潍坊市高新区阳光大厦17楼西区22座)

(四)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减轻专利权人经济压力的政策性补助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补助、潍坊市政府专利奖、对维持五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择优给予资助、专利大户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

适用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在本辖区有常住居所的个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办理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人、企业填报相关材料,由县市区初审后上报,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与市财政局会签,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奖补文件。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五)招院引校(所)工作政策

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招院引校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拨付购买服务经费。对引进院校的投资建设、启动经费、生均补助经费等给予支持。对引进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国家级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给予资助或奖励。

适用对象: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引进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国家级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办理程序:市招院引校办公室将具备初步引进条件的院校报市招商委员办公室,由市招商委员会办公室论证、审核、同意、书面审核后,市招院引校办公室据此深入推进,开展会商、签约等工作。市科技局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后,上报市招商委员会办公室论证、审核、同意、书面审核后,据此进行引进工作。

办理地点: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六)青云渤海战略新兴产业创投基金

由市金控集团与普通合伙人青云创投控股公司北京清简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基金重点强化平台支撑,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和平台建设及重大科技创新设。同时关注清洁能源资源,减排环保和生态农业等领域。

适用对象:重大科技项目和平台建设;能源的产生、利用扩展到废弃物处理等细分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办理程序:市金控集团将协同基金管理公司就潍坊市符合该基金投资方向企业进行案头筛选;案头筛选通过的项目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及行业调研,经过多次考察、详细调研、与被投资企业谈判后,符合投资条件公司可进行投资。

办理地点:市金控集团。

七、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政策,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力争全年研发费加计扣除规模达到16亿元。优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定期对全市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适用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具体评价标准。

办理程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可通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优惠,季度预缴不享受。

办理地点:网上申报或办税大厅。

(二)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适用对象: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办理程序:直接填写申报表中的相关栏次即可自动享受优惠。

办理地点:网上申报或办税大厅。

八、多方筹资清偿拖欠企业资金。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职责分工,加大建设项目审核力度,依法依规解决拖欠工程款。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利用政策性贷款、推广PPP模式等方式,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争取地方政府置换债券200亿元,主要用于置换全市2017年到期政府债务和部分未到期债务,进一步降低债务成本。编实支出预算,对政府制定出台的企业扶持资金政策,整合资金予以足额保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年度预算中已达到兑换条件的政策性支出,由国库直接拨付相关企业。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采取清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等措施,通过预算调整优先安排解决。各级政府拖欠企业资金年内清偿完毕。

为解决地方债务问题,保障债权人权益,财政部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对存量债务进行置换。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由省政府代地方统一发行,对债务到期或项目完工并审计完成达到付款条件的工程款,依法依规用置换债券予以解决。

适用对象:相关债权人

办理程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第一批定向承销及第一批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债〔2017〕6号)、《关于做好2017年第二批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债〔2017〕14号)等通知要求,由债务单位负责对工程是否符合付款条件进行初审,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债券资金直接拨付债权人。

办理地点:相关债务单位

适用条件:债务到期或项目完工且审计完成达到付款条件

九、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要求,结合潍坊市实际,研究制定《潍坊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劳务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实行动态管理。本年度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未拖欠建筑劳动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下年度可免于缴纳工资保障金;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本年度新开工和下年度开工项目按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单位)。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持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交易确认书)等资料,到住建部门审定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

(2)到选定的银行自行开设专用账户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

(3)住建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办理地点: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69号(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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