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局稽查人员经对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13年至2014年该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凭证,违纪金额182130.0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5532.50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提取工会经费272142元未上缴,提取职工教育经费197467.30元未使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9609.3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17402.33元;2013年列支福利费1605779.63元,按规定应提取971862.44元,多列支633917.1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3917.19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58479.30元;2014年应付职工薪酬多计提1026578.3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6578.36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56644.59元。
该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78058.72元,并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89029.36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0514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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