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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源保护 确保秩序稳定

来源:潍坊日报 2017-04-28 10:11   https://www.yybnet.net/
▲整装待发本版图片张廷栋摄▲渔具检查▲执法船海上巡查▲违规渔具整治▲伏休船位排查

按照国家农业部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潍坊市将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为强化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今年的伏季休渔时间进行了重大调整,各海区休渔开始时间统一提前至5月1日,结束时间基本保持不变,休渔期长达四个月。为切实维护渔业秩序稳定,确保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取得实效,近日,市海渔局相关负责人就2017年伏季休渔政策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前我国在哪些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

答:我国自1995年开始,在东、黄渤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通过多年的休渔有效地保护了主要海洋经济鱼类资源。根据农业部农渔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开始,南海海域也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也就是说,从此我国在黄渤海、东海、南海海域都实行了伏季休渔制度。今年,农业部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再次调整,将各海区休渔开始时间统一提前至5月1日,结束时间基本保持不变,总休渔时间普遍延长一个月,休渔作业类型范围进一步扩大。

问:哪些作业类型需要休渔?

答:除钓具外,禁止其它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休渔期间应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

问:实行休渔对渔民群众有哪些好处?

答:休渔渔民可以利用休渔时间修船修网修机器,得到充分休整,四个月的休渔时间还节约了大量生产成本。休渔期间少捕的产量,可以在开捕后补回,而且其渔获质优价高。最重要的是保护了渔业资源,改善了渔业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于渔民群众的长远经济利益。

问:休渔渔船应如何遵守船籍港休渔管理规定?

答:5月1日12时前所有休渔渔船必须返回政府认定的船籍渔港停靠,其中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港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维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由县级渔政机构批准;市内跨县坞修的,由市级渔政机构批准;省内跨市坞修的,由省级渔政机构批准。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由县级渔政机构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并与船东签订《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限3日内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5日内返回应休渔港口。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省直属支队,省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书面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待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批准后方可下水。渔船往返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县级渔政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管。

问:休渔期间为渔船供油、供冰及收购、运销、代冻、储藏渔货物方面有何要求?

答:休渔期间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以及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问:伏休期间,对渔船修造厂点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将加强渔船修造厂点监管,联合经信、工商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积极配合查验渔船坞修合同。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未取得转港批准手续非法坞修的渔船,按照私自离港论处。

问:休渔期间对渔船的检查内容是什么?

答:伏休期间将对渔船的捕捞行为、安全状况、船员配备、证书证件、信息终端配备、渔具渔法等方面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立即整改,依法查处。重点检查以下五项内容:

1.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2.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3.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4.停港渔船持证情况;

5.渔船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

休渔期间,所有休渔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在陆上确属无法存放的,可捆扎整齐放置船上封存。渔船标识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范标准,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船用信息终端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问:休渔期间对违规渔船将采取哪些处置措施?

答:休渔期间,潍坊市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会同公安边防、工商、市场、交通等有关部门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伏休期间违法违规生产渔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渔港、海上查获及其它方式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将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处罚。对发现或查获的“地笼”等禁用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对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限期整改更换,并对船东或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

因伏休违法违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市予以通报,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3年内涉外入渔申请资格,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油价补助。

问:伏休违规行政处罚与油价补助扣减如何衔接?

答:对伏休违法违规渔船实施处罚的同时,对其渔业油价补助予以扣减,具体扣减比例为: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政府认定的船籍渔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油价补助;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其当年度50%渔业油价补助;5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渔港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或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油价补助。

问:伏休期间,如何加强海上执法检查?

答:1、伏休期间,全市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将合理调配渔政船和执法力量,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海上巡航检查。在各市区对所辖海域管理的基础上,市海渔局渔政执法人员将根据情况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违规渔船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积极配合参与省里组织的巡航执法工作,并根据管理实际,组织开展全市海上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打击带头违规、规模性违规及暴力抗法行为。

2、对抓获的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后由陆地工作组负责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顶风而上,带头违规,破坏资源严重的渔船,一经查实,一律实行异地看管扣押,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没收其渔船;对抗拒执法检查的移交公安边防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休渔期间,如何加强渔港码头的监督检查?

答:1、沿海各市区伏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的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伏休期间是否有休渔渔船违规出海生产;是否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是否有制造、销售禁用、取缔的渔具等违法行为。利用伏休渔船停港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渔船证件的检查,通过认真查处海洋无证捕捞行为,严肃渔业许可制度,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2、落实专人管理和分片包干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渔船信息终端救助系统、渔船电子身份识别标签、港口视频系统等信息化设备,加强对渔港和渔船停泊点及伏休渔船的监管,密切关注伏休期间渔船动态。利用伏休时机,组织开展港口、渔船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船东船长做好渔船停泊值班、维修保养,船员技能培训和渔船保险工作。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3、认真抓好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做好灾害天气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通过渔船信息终端救助系统、渔业岸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渔船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问:伏休期间,如何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及非休渔渔船的管理?

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精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联合工商、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销售、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坚决堵住违规渔获的销售渠道。严格按照幼鱼比例检查的规定和要求,重点加强幼鱼比例检查力度。

对主作业类型为钓具的非休渔渔船,要加强渔具渔法检查,防止个别渔船以从事钓具作业为名,夹带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

问:伏休管理对渔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有哪些要求?

答:各级渔业执法机构、人员,要服从指挥调度,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认真执行《渔业法》《行政处罚法》等各项规定,统一处罚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公正、公平、文明执法。要采取有效手段对执法管理过程进行记录,并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提高办案效率。

问:渔民如何搞好休渔期间的渔船安全工作?

答:休渔渔民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密切配合渔业、公安、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自身的约束,认真自检渔船安全设施和船员持证情况,注意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措施的落实,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本报记者薛静

认真遵守伏休制度共同保护渔业资源——致全市渔工、渔民的一封信

全市渔工、渔民朋友们:

伏季休渔是保护海洋渔业资源、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保障渔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多年来,潍坊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积极探索休渔管理模式,广大渔工、渔民顾全大局,认真遵守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伏休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了海洋生物资源,维护了伏季休渔秩序,确保了潍坊市伏休管理工作圆满完成。通过实行伏季休渔制度,促进了渔业资源的修复,使潍坊市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所改善,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广大渔民也从中得到了实惠。

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今年,农业部在2009年调整伏休制度的基础上,再一次对伏季休渔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休渔时间提前并延长一个月。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精神,今年的伏季休渔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渔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渤海毛虾禁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潍坊市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潍坊市对虾增殖保护区内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

(六)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八)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以及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捕捞的渔获。

所有休渔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伏休有关规定,按时进港休渔,禁止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休渔期间,全市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会同公安边防、工商、市场、交通等有关部门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渔港、海上查获及其它方式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将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处罚。对发现或查获的“地笼”等禁用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对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限期整改更换,并对船东或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对违规渔船除按规定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特殊渔船违规的,将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市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求执法人员在伏休管理工作中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文明管理,严格执法程序,统一处罚标准,对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渔工、渔民同志们,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共同愿望,伏休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渔民利益,增加渔民收入的实实在在的措施,伏休管理工作需要各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和广大渔工渔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好伏休秩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海洋生态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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