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市管社会组织必须是2016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报2017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申报单位应于此日期前完成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并取得合格等次),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连续3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且社会信誉良好。申请单位年检次数达不到3次的,需满足前四项条件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已参检年度的年检结论全部为合格。
社会组织评估获得3A及以上等级;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本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信誉度的可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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