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高检网发布消息称,近日,山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泰安市检察院向泰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窦玉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泰安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窦玉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官方资料,窦玉明,男,汉族,1963年12月生,山东临朐人,经济学博士,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窦玉明历任山东省财政厅对外经贸处副处长、企业处副处长、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等职。2007年5月,窦玉明出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并于2007年5月至2010年5月间支援西藏,担任山东省第五批援藏干部总领队、西藏日喀则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
2016年10月,窦玉明履新山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直至2019年4月被通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8月21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了对窦玉明的“双开”通报。
通报披露,经查,窦玉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大搞迷信活动“保官升官”,依靠江湖骗子“跑官买官”,败坏政治风气;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指出,窦玉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其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毫无政治信仰,理想信念丧失,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顶风违纪跑官买官,利用分管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并索取巨额贿赂,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窦玉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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