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月5日,临朐县东外环路与黄山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骑电动自行车的一方受伤。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男子王某自称是货车驾驶员,并告诉民警他在行驶过程中未留意到电动自行车导致发生事故,伤者已被送至医院治疗。
民警发现,该男子在接受询问过程中不能自然表述事故发生经过,怀疑他是“顶包司机”,于是将王某带回作进一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伤者韩某伤情过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民警也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王某,王某心中害怕,担心承担事故责任后不仅承担巨额赔偿款,还将接受法律的严惩。最终,王某找来车主刘某与肇事司机吴某投案自首。
目前,刘某、王某因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被行政拘留,吴某因涉嫌肇事罪被刑拘。
◆【提醒】
王某向执行公务的民警提供虚假证言,妄图为肇事车辆实际驾驶员吴某顶包,谎报案情,影响了民警依法办案。民警提醒,提供虚假证言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宋树云 通讯员 宿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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