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1日讯(记者张焜通讯员刘兴军于淼)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作伪证,证明其生前在县城工作、居住超过一年,结果被法院查出。1月11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法院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五人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2016年9月23日,杨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2017年,杨某的丈夫冯某和两个女儿作为原告,向临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农村和城镇结合部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56万元,并提供了死者生前在县城工作、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表、误工证明、租房证明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保险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中,记录死者杨某是农民。发现这个疑点后,主审法官经过进一步调查,又从肇事司机的证言中得知,他与死者一家住前后村,死者确实一直在家务农,事故当天正要去贩卖自家种植的葡萄。
随着多方证据的出现,主审法官确认,为原告出具死者生前在县城工作、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据的李某等五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为伪证。
法院认为,李某等五人伪造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该院对李等五人分别处以2000元的罚款。
11日,记者了解到,收到罚款决定后,五人均未申请复议,并已全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该案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农村户籍人员如果要按照城镇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必须同时提供在城镇居住满1年及收入来源于城镇满1年两项证据。个别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为获取额外的赔偿款,动歪脑筋伪造虚假误工证明、失地证明或者伪造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在城镇等证据。在诉讼中作伪证,严重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下一步,临朐将继续严格审查相关案件的相关证据,对作伪证的诉讼参与人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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