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成本政策解读(二)
一、创新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做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开展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等工作,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贷款调查审批等环节的时间。督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确保全年银行机构续贷率不低于上年水平。
政策解读:督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等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前介入开展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等工作,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贷款调查审批等环节的时间。将续贷工作开展情况与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挂钩。对于上年度续贷率(上年办理的续贷业务金额占年初贷款余额的比例)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其必须作出提高续贷工作水平的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予以落实。同时,将续贷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先争优的重要因素。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规定确定。
办理程序:向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按规定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有关情况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全市具有贷款办理权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适用条件: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此外,《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上述36号文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要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二、规范融资收费。继续督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及各项服务价格政策,以及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严格督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严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放贷、乱收费等行为,确保全年减免服务收费1.8亿元以上。
政策解读: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其中,在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方面,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要求,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银监会要求的“七不准”,是指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银监会要求的“四公开”,是指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
适用对象:向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有企业。其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规定确定。
办理地点:全市具有贷款办理权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办理程序:向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商业银行按相关规定减免服务收费。
适用条件:全市所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融资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推进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制定重点企业上市挂牌培训计划,选择100家上市挂牌资源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全面落实市政府与全国“新三板”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对有到新三板挂牌意向的企业,抓紧协调推进。充分发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潍坊运营中心作用,推动更多企业到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和托管。年内确保7家企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1家企业完成上市,20家企业到新三板挂牌,180家企业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政策解读:对拟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资助60万元;上市申请经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受理的,每家再资助120万元。对拟在境外直接上市的企业,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拟在境外红筹上市的企业,待挂牌交易后,每家资助100万元。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80万元。对拟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4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自行负担。
适用对象:潍坊市上市挂牌企业。
办理程序:上市挂牌企业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办理。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财政局。
适用条件:企业完成上市挂牌。
四、多渠道促进债券融资。创新债券交易品种和融资渠道,壮大发债主体。建立发债企业后备资源库,组织各类中介机构跟进服务。重点做好晨鸣纸业、孚日集团、峡山水务、潍滨投、高密国有资产管理五家单位债券融资工作。今年6月底前,实现企业债券融资100亿元,年内力争实现企业债券融资280亿元。
政策解读:对发债企业按照不超过发债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中心城区5:5分担,市、县1:9分担。
适用对象:潍坊市发债企业。
办理程序:发债企业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办理。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财政局。
适用条件:完成发债企业。
五、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今年6月底前筛选100家企业作为示范带动企业,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打造企业改制样板。严把中介机构准入门槛,选择执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境内外券商、律师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建立月度巡视督查制度、重点企业一对一服务制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年内力争完成改制企业784家,规模企业改制任务完成率达到80%。
适用对象:纳入潍坊市公司制改制名单的规模企业。
办理程序:市规模企业改制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规范化改制企业进行评估,出具是否符合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标准的评估意见;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和市工商局根据评估结果,提交市联席会议研究后,出具《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证明》;改制企业持此《证明》,到“专门窗口”办理企业改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到相关部门办理税费政策、财政支持、社会管理支持和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有关手续。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改制“专门窗口”。
适用条件:通过市规模企业改制验收。
六、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继续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县市区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GDP总量达到300亿元以上的县市区发展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基金股权注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等方式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提升对地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能力。强化再担保服务功能,积极推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年底前完成增资10亿元,注册资本达到20.05亿元。支持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履行政策性再担保职责,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全年业务累计占比不少于70%。鼓励市、县两级设立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推进政银担业务发展,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
(一)通过财政注资、基金股权注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等方式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方面。
适用对象:经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以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方式,同意引入财政资金、基金或民间资本作为出资人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出资人,按照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鲁金办发〔2011〕2号)、《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鲁金监字〔2016〕14号)和《关于加强大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辅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由意向增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织准备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审批。
办理地点:根据所申请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具体确定地址,可详询属地金融办。
适用条件:申请参与增资的出资人,应符合《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鲁金办发〔2010〕10号)、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鲁金办发〔2011〕2号)、《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鲁金监字〔2016〕14号)和《关于加强大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辅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的相关条件。
(二)提升对地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能力方面。
适用对象:潍坊辖区内经营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属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出担保业务申请并提供营业证明、财务报表等资料;
2、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
3、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为通过审查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办理地点:根据所申请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具体确定地址,可详询属地金融办。
适用条件:申请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1、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产业政策,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发展和关、停、并、转的项目;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3、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需的营运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有效,管理制度健全规范;4、经济效益较好,有连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比例适度合理,具有偿债能力;5、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未结法律诉讼;6、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三)潍坊市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再担保公司)积极履行政策性再担保职责方面。
适用对象: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以市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方式,指定由市再担保公司承接的全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等。
办理程序:
1、符合业务界定、确定给予政策性担保支持的企业或项目,由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明确的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协调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政策性担保必要性说明文件并予以书面确认,通知市再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2、市再担保公司出具保前调查报告和风险评审报告,设计反担保措施,根据县市区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市与县市区的风险分担与处置模式,拟定政策性担保方案,提报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与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担保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4、各相关方按最终确定的担保方案落实反担保措施,签订合同协议,由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放款手续。
办理地点:市再担保公司(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2号楼8层)。
适用条件:申请政策性担保业务的企业,应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级政策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四)鼓励市、县两级设立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推进政银担业务发展,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
适用对象: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中心城区政府推荐的中小微企业、“三农”。
办理程序:
1、中心城区政府择优筛选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并将其推荐给市再担保公司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2、市再担保公司联合相关担保机构、银行共同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审批通过后提供融资支持。
3、如发生企业违约,由政府、银行及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共同代偿,并申请相关部门予以风险补偿。
办理地点:向企业所在地政府申请,可详询属地财政局或金融办。
适用条件:申请“政银担”模式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满足适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准入条件。
七、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对潍坊银行、临朐聚丰村镇银行、昌乐和安丘两家农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低于同类机构正常标准1.5、1和2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较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力争在今年总授信额度90亿元的范围内,根据金融机构需求依规及时足额发放再贷款。对利率较低的涉农、小微企业贴现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年办理再贴现10亿元。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对有流动性资金需求的法人金融机构,足额发放常备借贷便利。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确保抵押补充贷款真正投入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一)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
适用对象:山东省辖内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含市辖的区)。
考核标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2016年临朐聚丰村镇银行考核达标。
考核程序: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和潍坊市银监局共同组成考核审查小组,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为审查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潍坊市辖内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编制工作。考核结果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公布。
(二)定向降准政策
适用对象: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只采集数据,暂不纳入定向降准考核范围。
考核标准:
1、符合宏观和微观审慎经营标准:2016年末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底1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规定的最低要求(2016年末应达到9.3%)。
2、“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
情形1:2016年度本外币涉农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本外币贷款比例超过15%;或者2016年度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比例超过15%。
情形2:2016年度本外币涉农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本外币贷款比例超过50%,且2016年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本外币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或者,2016年度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比例超过50%,且2016年末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
从2017年2月27日起,对符合上述第1条标准(其中满足情形1)的金融机构执行低于同类机构正常标准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上述第1条标准(其中满足情形2)的金融机构执行低于同类机构正常标准1.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潍坊银行符合上述第1条标准并满足情形2。
考核程序: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潍坊银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填写并向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报送《2017年定向降准动态考核报送数据模板》。其中,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采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
(三)中国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适用对象:中国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
考核标准:2017年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标准为: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2016年各季末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同比增速高于同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贷款余额平均同比增速(6.44%),且各季末涉农贷款比例平均不低于50%,考核为达标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为未达标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
考核程序:农业银行各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要于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中国农业银行县三农金融事业部近两年各季度末贷款情况表》。相关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根据总行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填写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考核意见,并根据辖内三农事业部报表填写《山东省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2016年各季度末贷款情况表》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考核结果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公布。
(四)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发放
适用对象: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发放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信贷政策质押再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济银发〔2016〕15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6〕24号)相关规定。
发放程序:每年年初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和操作步骤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授信,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根据发放条件和申请情况在济南分行下达的限额内办理。
(五)再贴现办理
适用对象:在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发放条件: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再贴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5〕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适当调整再贴现管理政策更好发挥支农支小作用的通知》(济银发〔2017〕31号)相关规定。
发放程序:金融机构提出申请,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按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核定的限额内办理。
(六)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适用对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发放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常备借贷便利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再贷款证券资产质押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济银发〔2014〕74号)要求的情况。
发放程序: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后,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济南分行核定的限额内办理。
八、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引导银行业机构大力发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将作为抵(质)押物的资产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托管或流转处置。充分发挥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作用,降低涉农企业、农户的融资成本,确保全年涉农抵押融资额和风险补偿资金池业务不低于去年水平。运用好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鼓励发展以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
适用对象:符合抵(质)押融资条件的企业、农户
办理地点:“法人银行机构”指潍坊银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青州农村商业银行、安丘农村商业银行、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诸城农村商业银行、高密农村商业银行、昌邑农村商业银行、临朐农村商业银行,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寒亭蒙银村镇银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诸城建信村镇银行、临朐聚丰村镇银行、奎文中成村镇银行、昌乐乐安村镇银行、潍城北海村镇银行、安丘北海村镇银行、昌邑北海村镇银行。“市级银行分支机构”指农业发展银行潍坊市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潍坊分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广发银行潍坊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潍坊市分行,齐商银行、日照银行、东营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青岛银行潍坊分行。
九、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积极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基于主体资本或净资产进行跨境融资,最大程度地满足跨境融资需求。中、外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允许在实需原则下结汇使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与担保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筛选出符合条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集团进行重点宣传,协助有意向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企业集团到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理备案手续。
(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和企业跨境融资
适用对象: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法人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依法成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外汇局提供书面申请;《企业跨境融资(债务)业务备案表》;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跨境融资合同;营业执照;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仅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等材料。
(2)外汇局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审查,为材料齐全、通过审查的企业办理外债签约备案,出具《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审批大厅外汇局窗口。
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基于主体资本或净资产进行跨境融资,最大程度地满足跨境融资需求。中、外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允许在实需原则下结汇使用。
(二)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
适用对象:跨国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确定主办企业,由主办企业与结算银行签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多家结算银行应确定一家为主办银行)。主办银行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结算银行凭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出具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地点: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初审。
适用条件:跨国企业集团内参加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十、积极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建立重点企业担保圈台账,对贷款余额5亿元以上重点企业逐个建立目录。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发挥债权银行委员会作用,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有序化解重点企业担保圈风险。
政策解读:按照“政府牵头、市场主导、法制保障、多方参与”担保圈化解原则,发挥政、监、银、企四方合力,实施台账管理,加强预警监测,充分利用债权银行委员会机制统筹规划、一致行动,及时制定完善担保圈风险处置预案,厘清担保脉络,定位关键环节,因圈施策,着力化解重点企业担保圈风险,切实防范担保圈风险蔓延。
适用对象: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实际用信敞口5亿元以上,出现风险信号,对区域性风险影响较大,被市县两级政府等列为重点协调对象的重点企业。
办理程序:潍坊银监分局组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担保圈逐个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全口径担保圈台账和目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风险企业的预警监测和分析力度,摸清风险底数;发现风险苗头后,及时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由最大债权银行牵头组织召开专题债权银行委员会会议,研究重点企业风险处置方案及担保圈风险处置预案,协商达成共识后,牵头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政、银、企各方职责,通过多方联动协作共同化解重点企业及其担保圈风险。
办理地点:重点企业债权银行委员会主任行,以及涉及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适用条件:符合重点企业标准的企业担保圈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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