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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承认 “零口供”照样定罪

来源:潍坊晚报 2017-06-19 09:28   https://www.yybnet.net/

法院综合考虑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判处李某获刑五年半

刘某和李某多次在寿光、临朐等地流窜盗窃作案。被抓后,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李某从被抓到案件起诉到法院,十几次供述均系无罪辩解,无有罪供述。虽然李某是“零口供”,但法院综合考虑了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李某无不在场证明和前后矛盾的供述等证据。6月17日,记者从临朐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盗窃九起还不认罪

刘某、李某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先后在寿光、临朐等地流窜盗窃作案。后来,公安机关经过排查,成功抓获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参与盗窃作案13起,涉案价值16万元;李某参与盗窃作案9起,涉案价值7万元。刘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李某却全盘否认,并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不仅如此,李某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件起诉至法院,先后十几次供述均系无罪辩解,无有罪供述。

法庭查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均作无罪辩解,无有罪供述。同案犯刘某则详细供述了其伙同李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在被告人李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怎样的判决?办案法官说,盗窃犯罪属于隐蔽性犯罪,很少有目击证人,被害人陈述也只能证实被盗财产的情况,不能证明确实系被告人作案。因此,此类案件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凭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的盗窃犯罪事实难度较大,部分犯罪分子侥幸心理越来越强,认为“我什么也不说,你拿我也没办法”。

被判刑后未上诉

临朐县人民法庭综合考虑了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监控摄像拍下的李某的行车轨迹、李某无不在场证明和前后矛盾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共同盗窃作案9起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

办案法官介绍,“口供”即被告人供述,是直接、全面证实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案件侦破、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甚至完全否认,出现“零口供”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综合全案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进行正确分析认定推理,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处以刑罚。本报记者陈怀禹通讯员于淼窦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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