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彩虹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我司与你方房屋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鲁07民终3672号终审判决,该判决依法确认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效的买卖协议必须予以履行。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在《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你方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该协议签订后,你方必须配合我司办理协议项下的房产和土地过户手续;2、你方搬离该厂房和土地的时间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在接到我司书面通知后3 个月内搬出;3、如你方违反约定,不配合我司办理过户手续,则须支付本合同标的额30% 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4、你方在接到我司通知后,拒不倒出房屋和土地,则按本合同标的额30% 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在该《买卖协议》履行过程中,你方在我司全面履行协议后,毫无诚信,严重违反上述约定,致使我方于2014年12 月即以诉讼方式向你方表达不满,发出督促、主张权利,要求你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现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依法确认该《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受司法保护,应当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
为此,现再次向你方发出公开函告,督促你方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待法律阻碍事由(诉讼保全措施)消除后,立即配合我司办理过户手续。2、鉴于你方经我司屡次督促,仍置若罔闻,拒不搬离、腾退本协议项下的房屋和土地,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再次督促你方,限你方在本公告发表之日起30日内,立即倒出、搬离本协议项下房屋和土地,将其交付我司,同时支付合同标的额30% 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如逾期履行上述义务,我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等手段,追究你方的违约、违法责任,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方完全承担。
特此公告。
山东高密高锻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迟春江李海文
2018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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