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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更替信息公开申请勿耽搁

来源:济南时报 2017-08-01 14:19   https://www.yybnet.net/

1986年高密市密水街道办事处东三里村为搞活本村经济,与老赵联合在村里开办了鞋厂,并且办理了相关税务、工商等经营证件。1986年村里财政困难,老赵通过贷款形式筹集30万元资金,时至1988年由于管理不善,鞋厂倒闭,东三里村村委无力支付老赵所垫付的资金,因此决定将村委所有的房屋以抵账的形式过户给老赵,并签署了相关协议。2007年新任村领导商议以后,又与老赵签订了一套租赁协议,当时说不签订新的租赁协议不让老赵继续使用上述房屋,老赵无奈之下又签了个租赁协议。这时老赵一方面有自己的房产证,一方面又跟人家签了个房屋租赁协议。

2013年村里旧村改造,老赵这个房子的归属就成了问题,正在双方诉讼的过程中,家中房屋被拆除。老赵于2016年向山东高密密水街道办事处申请了信息公开,申请街道办事处公开东三里村拆迁项目的相关情况,希望据此启动对自己房屋造成损失的赔偿之诉。老赵提起诉讼后一直等待街道办事处的答复,但时隔月余,办事处一直未与老赵联系。老赵毅然将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密水街道办事处认可的确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但是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更换,一直没有将信息进行公开,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公开。但此时,老赵并不买账,即便现在公开,也依然不撤诉。最终,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密市密水街道办事处败诉,确认高密密水街道办事处不予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予以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更替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李岫岩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拥有省内最专业的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专家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咨询热线:139053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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