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毒豆腐”“毒豆芽”案件一审宣判,六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去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奎文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也破获了一系列涉及百姓饮食安全的案件。3月25日上午,两起在潍坊市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毒豆腐”、“毒豆芽”案件在奎文区人民法院先后一审宣判,两起案件的6名参与者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采访了解到,制售“毒豆腐”的两家黑心作坊,为贪图便宜,购买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卤水做豆腐。而种植“毒豆芽”的涉案人员,多年来人为添加无根素、苗菌敌、增粗剂等药物,以使种植的豆芽长得长而好看。
“毒豆腐”案
豆腐里加了工业卤片
贪便宜用工业卤片
2013年8月19日凌晨4时40分,奎文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清查南下河市场,发现一对夫妇出售的豆腐颜色不正常,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治安大队五中队中队长吕志勇告诉记者,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的为杜某、薛某夫妇,两人户籍所在地为高密市柴沟镇,租住在坊子新区,以家庭作坊模式制作豆腐出售。“当时查获的豆腐白里发黄,看上去很脏,仔细闻有异味。”吕志勇说,他们怀疑豆腐内添加了工业卤水。民警立即赶到夫妻俩的豆腐作坊进行搜查,发现3条空蛇皮袋子,袋子上有“卤片”、“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加工”等字样,每袋净含量为50公斤。在证据面前,杜某夫妇承认了在加工豆腐过程中使用工业卤片的事实。
杜某称,从去年清明节前后,他和妻子便开始做豆腐。最初他从城区一家粮油批发店购买了一袋工业卤片,虽然注意到袋子上有“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加工”字样,但由于这种卤片比可食用卤片价格便宜,便一直使用。他加工的豆腐均卖给了到南下河市场进货的人。薛某交代,他们平均每天要加工豆腐200斤左右。
两作坊购900斤卤片
根据杜某提供的信息,民警得知他购买的工业卤片均是从一个叫王某的男子手中购买。王某今年43岁,寒亭区人。从2012年10月以来,将9袋共计900斤工业卤片卖给杜某和另一名男子张某,用于制作豆腐。
经查,张某与妻子吴某一起做豆腐,两人均是高新区新城街道人,在寒亭区开了一家豆腐作坊。从2012年底开始,他们总共买了6袋工业卤片,加工豆腐用了3袋多。他们制作的豆腐都在新华路附近早市出售。在得到公安机关查处毒豆腐的风声后,他们关闭了作坊,并将卤片藏在姥姥家,后被查获。
经检测,送检的豆腐中含有铅、砷、汞、镉、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硼酸等有害成分。
五涉案人员被判刑
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杜某、吴某、薛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提供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应予以刑罚,鉴于被告人杜某、薛某、张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杜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吴某、薛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毒豆芽”案
漂亮豆芽里有害物多
豆芽检出多种成分
2013年8月24日,奎文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南下河市场出售一种豆芽可能掺加了有毒物质。民警突击检查,发现一对夫妇正在销售豆芽,遂现场将豆芽依法扣押,并将两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吕志勇表示,他们查获的豆芽比普通豆芽长、直,而且无根。经检测,该豆芽中含有多菌灵成分5.793mg/kg、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729.6mg/kg,并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恩诺沙星成分。
出售豆芽的张某、周某夫妇称,他们从2006年起便在南下河市场蔬菜二厅卖菜,卖豆芽已有两三年时间,都是从一名刘姓男子手中购进。每天早上4时许,刘某驾驶三轮车到南下河市场给张某夫妇送货,每次2至3箱,每箱30斤。张某称自己出售的豆芽主要卖给饭店。刘某在南下河市场蔬菜八厅卖豆芽,主要从事豆芽批发,但他称自己并不清楚豆芽中添加了什么物质。
用药使豆芽品相好
随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并扣押豆芽1公斤及苗菌敌包装箱。51岁的刘某家住潍城区望留街道,2010年春节后,他与妻子在望留街道租了一个蔬菜大棚,专门生产、销售豆芽。
刘某称,他租赁的蔬菜大棚共可以种植70个豆芽席子,几乎每天都有成熟的豆芽可以出售。他购买了无根素、苗菌敌,用时将3至4瓶无根素倒入喷雾器内,然后倒入清水,喷洒在豆芽上,使豆芽去根,并使豆芽的茎长得长且好看。从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使用无根素一天能生产400-500斤豆芽。苗菌敌是一种杀菌药,在种豆子前,先将苗菌敌用水稀释,之后将稀释后的苗菌敌液体倒入地里,接着在地里撒上豆子,目的主要是防菌及烂根。从2010年春节开始,除冬天不能使用外,他一直使用苗菌敌至2013年6月,共生产豆芽24-27万斤。此外,刘某还曾添加过增粗剂。
经过对刘某大棚豆芽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豆芽中含有多菌灵成分4.214mg/kg、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676.1mg/kg,并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恩诺沙星成分。
涉案人刘某被判刑
据了解,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证实,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33种产品,包括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企业已生产的上述33中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以刑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文/图本报记者李东杰周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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