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宋树云通讯员郭树信)近年来,昌乐县司法局对行政应诉案件采取“3+1”模式,案前“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法律顾问参与审前案件研讨机制”“呈阅件汇报及督促分管负责人出庭机制”以及案后“行政案件分析整改机制”,保证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让每一个行政应诉案件发挥作用。
“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成立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在接受到人民法院委派和解的行政诉讼案件后,由县司法局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原告方进行沟通、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法律顾问参与审前案件研讨机制”。县政府一经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即通过县司法局协调组织政府法律顾问、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应诉科工作人员对案情进行前期的梳理、研究,在证据收集整理、庭审答辩意见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方案,保证在行政案件中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呈阅件汇报及督促分管负责人出庭机制”。在收到法院的相关诉讼材料后,县司法局就会及时协调县法律顾问、相关部门以及应诉科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解析、梳理,并提出具体的答辩意见和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建议,一并整理、汇总成呈阅件形式,由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呈阅县领导决定。
案后“行政案件分析整改机制”。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办结后,县司法局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案件评析会,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部门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类型、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渊源、诉讼原因及改进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等五个方面进行总体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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