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报全媒体记者赵春晖
对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部分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和设置停车障碍。近年来,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擅自占用路牙石以上区域停车位、设置停车障碍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昌乐县城新昌路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某居民小区沿街的公共停车位内放置木制托盘和塑料筐等,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停车位。经查,系附近门店店主张某所为,该行为属擅自占用停车位的违法行为。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张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清除占用停车位的木质托盘和塑料筐等。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之规定,向张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8条规定: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位,设置停车障碍。第75条则规定:违反本办法第38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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