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昌乐人邵某、吴某、张某、张某利曾受雇于昌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由于被长期拖欠工资,四人将公司告上法庭,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四名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共计六万余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发现昌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已83岁。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名下无任何财产,本案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境地。法院执行人员凭借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认定其中必有猫腻,决定继续深挖执行线索,努力破解当前执行困境。
经查,2020年1月,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公司原股东李某于3月将股权转让给朋友姜某,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某。法官通过调取工商、民政部门登记信息并查询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公司验资后,原股东李某将公司注册资金中的8万余元转入其个人名下,但无正当理由,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应在抽逃资金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昌乐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及时冻结原股东李某及其妻子的银行存款,后传唤原股东李某到庭,对其释法析理后,李某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件目前顺利执结。
◆提醒
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追加被执行人是遏制转移财产的有效手段。哪些情形可以追加其他的被执行人,让执行继续下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有所规定: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本报记者隋炜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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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昌乐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