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逯某未取得校车标牌,私自接送学生,被昌乐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及时发现。民警在妥善安置学生后,依法对逯某进行处理。12月9日,记者获悉,逯某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日前,昌乐交警大队开展了校车整治行动,二中队民警在辖区朱红路梁家庄路段对来往校车进行排查,确保学生的接送安全。在接受询问时,校车驾驶员逯某称证件全都忘在家里了,民警只能将该校车暂扣,以便进一步调查。
为避免耽误学生们上学,民警积极想办法帮忙解决了学生的接送问题,随后对该校车内部进行排查。当被问及是否取得校车标牌时,逯某的回答含糊不清。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必须提前取得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车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发牌单位、有效期事项。面对民警的询问,逯某一直用不知情来搪塞,始终说不清楚是否取得校车标牌。
经民警查实,逯某根本没有办理校车标牌,属于私自接送学生。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民警依法扣留该车,驾驶员逯某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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