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昌乐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方便广大市民出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畅通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昌乐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城区路沿石以上区域实行车辆停放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城区路沿石以上区域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在设定的停车场和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按照导向箭头指示有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严禁占压人行道。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和设置的停车标志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三、机动车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汽车停放,禁止大型车辆、拖拉机和非机动车停放。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执法机关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昌乐县公安局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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