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10月,徐某驾驶从好友王某处借来的大型客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对方驾驶人魏某受伤。魏某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王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服。
【法官说法】
昌乐法院法官介绍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外,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出借车辆给朋友一定要弄清楚借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不具备驾驶大型客车的资格,王某作为所有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具有过错。综合案情考虑,被告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记者宋树云通讯员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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