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已受理郭元元与你二倍工资争议一案(乐劳人仲案字〔2017〕第186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一次性支付二倍工资 18349.65 元、垫付工资 14000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现定于 2017年7月 25 日上午九时在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乐县昌盛街51 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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