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黄某诉称,2019年11月5日开始,自己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经过询问得知,该网剧二制作方未对涉案网剧中出现的手机号做画面处理,导致黄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出现在涉案网剧中。黄某遂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制作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黄某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和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
法庭上,A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系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其无侵权事实,更无侵权故意,主观上无过错。2019年11月8日,在发现该剧第八集中出现了手机号码后,A公司立即对相关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后的视频资料传予视频平台方,在当日完成替换,主观上无过失。且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出现手机号码与其隐私被侵害有关,更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B公司辩称,其非涉案网剧的承制方,仅是该剧的出品方,未参与制作过程,对视频内容没有审查、监督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实际上,黄某在该号码公开后就接连收到多个陌生来电和微信好友申请,在制作方处理了授权网站的播出画面后,黄某仍有收到陌生网民的微信打扰,显然已破坏了黄某的安宁状态。
此外,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网剧拍摄时A公司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即便该手机号码当时属于剧组,但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A公司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
最终,法院认定网剧公开黄某手机号码的行为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判决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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