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铜陵市中院对上诉人徐某等八人随意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7年11月,江苏省常州市某化工公司与被告人徐某商议,将一批过期木工胶水交由徐某处理,并向徐某支付一定的胶水处置费用。徐某转手将过期木工胶水交由被告人游某和罗某处置。罗某随即联系铜陵的陈某和汪某,准备将该批胶水运至铜陵处理。陈某和汪某遂联系刘某商议好胶水堆放场地后,由罗某安排车辆将这批胶水运至铜陵市。随后,刘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铲车将该批胶水卸下堆放在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金塔水泥厂内。卸货过程中,部分木工胶桶被铲破,流出的胶水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因堆放地附近村民向刘某反映胶水气味大,担心有毒。刘某遂又指使陈某某驾驶铲车、朱某某驾驶自卸货车将该批桶装胶水先堆放至天门镇金塔村棋子冲山脚下,后随意倾倒至半山腰处。经鉴定,该批木工胶水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收录的危险废物。
案经铜陵市义安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8名被告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足以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至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等。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铜陵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铜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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