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斌 杨竹青)4月2日,义安区法院成功调解19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201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义安区开发建造一批商品房,并陆续与19户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权属登记资料。然而,在各业主住进房屋四年后,开发公司才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致使业主迟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由于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致各业主诉讼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立案受理后,考虑到该系列案件当事人较多,情况复杂,为避免矛盾激化,该院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予以承办,及时召开庭前会议,分析原因和后果,制定调解预案,引导双方当事人用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经过两次协商调解,最终促成19户业主与开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公司承诺将于今年7月30日前付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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