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晓萌 记者 姜蕊)罗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矿渣砸伤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认定,但一直无果。近日,在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搜集的有力证据下,劳动仲裁委裁决罗某与安徽某矿山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罗某系义安区顺安镇人,受雇于安徽某矿山工程公司,从事矿山井下出渣工工作。2018年6月5日上午10时左右,罗某在某铜硫铁矿项目部工作中不慎被矿渣砸伤致右踝骨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罗某要求公司给予申请工伤认定,但是项目部与某铜硫铁矿项目部以及安徽某矿山工程公司之间相互推诿,一直不给办理。
罗某为家里主要劳动力,受伤无法工作,公司也一直不给说法,无奈之下,罗某的家人来到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罗某的家人,悉心了解案件的情况,听取罗某家人的诉求,一次性告知罗某家人办理法律援助所需材料,并在罗某提供材料之后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了顺安镇的法律工作者办理此案。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罗某,了解具体案情与准备证据材料,于2018年10月18日向义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于近日根据承办人提供的劳动合同等有力证据材料,裁决罗某与安徽某矿山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是确定工伤的关键所在,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单位不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也要注意保存工资表、签到表、工作证牌、工作服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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