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浩 通讯员 陈多润 张俊杰)1月16日下午,芜湖市中级法院对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毅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王毅军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9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对王毅军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毅军在担任铜陵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铜陵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3万余元。王毅军在担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
法院根据王毅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王毅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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