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璨 记者 姜蕊)9月25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查某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一案,对被告人查某以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据悉,该案系铜陵市首例涉恐怖犯罪案件。
据了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查某出于猎奇和寻求刺激,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网络平台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视频网盘链接,并通过该链接将视频保存到自己的百度网盘并在线观看。之后,查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视频中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的内容,具有“通过宗教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财产”的恐怖主义性质,仍在其网络购物平台店铺内向郭某等5人出售,获利21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明知视频含有宣扬暴力恐怖主义性质内容,并在网络购物平台向多人出售,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查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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