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讯(张雪琳)近日,在税务部门配合下,铜陵市铜官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为申请人程某讨回40万元劳务费。
2012年12月起,程某为刘某转包的铜陵市润丰御园一期、二期工程提供瓦工等劳务。该工程由铜陵市某置业公司发包给铜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刘某从铜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转包。工程竣工后,经对账,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69万余元,并承诺尽快归还,但刘某始终未还。程某起诉至铜官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无施工资质,其与刘某达成的口头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但程某已实际完成合同内的施工内容,可参照约定主张工程价款。铜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将涉案工程交由刘某施工,其与刘某之间为挂靠关系,应对刘某认可的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依法判决铜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程某劳务费6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40万元始终未付,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时发现,刘某早已躲债外出,不见踪影。查询发现,刘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尚有一栋厂房,但核实到该房屋上有多笔抵押贷款,抵押金额也高达2400万元,且已被多轮查封。法官考虑,如果处置该厂房,对于本案执行收效甚微,且本院非第一顺位查封法院,对厂房并没有处置权。
为对当事人负责,承办法官来到铜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案件的执行情况与该公司协调沟通。公司负责人提出,本案的执行款项实际是支付农民工的劳务费,公司可以代付,但该笔费用不属于营业收入,需要向税务局报税,而公司正处于税务核查中,无法快速开票报税再付款,这无形中又为执行增设了屏障。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决定“迎难而上”,多次来到税务部门沟通,希望税务部门能与法院联动执行,尽快为铜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票报税,早日将拖欠的劳务费付清。经过多方商讨,在税务部门的配合下,终于在去年底前,铜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拖欠的40万元劳务费一次性支付给了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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