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讯(盛丽娜)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在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转换思路,另辟蹊径,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和解,有效化解了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2014年7月24日,张军、刘靓(该两人为化名)与铜陵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军、刘靓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网点房,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还约定:如因出卖人原因而致买受人逾期办证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届满90日无法申请商品房登记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逾期1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2015年8月1日,房地产公司向张军、刘靓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但权利证书却一直无法办理,直至2018年8月27日,张军、刘靓才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张军、刘靓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承担实际逾期1025天的违约金10250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致使张军、刘靓无法及时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全额支持了张军、刘靓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该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房地产公司认为,除了本案的当事人外还有许多住户存在上述情形,而房地产公司目前面临不景气状况,无力承担众多违约金。二审法官意识到该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民企的生存和发展,面对此种情况,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调。在协调过程中,法官捕捉到一条重要信息,即该小区目前仍有车位对外出租,而小区住户都存在停车困难的问题。在综合考虑双方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法官调整思路,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建议购房户用车位租赁费及物业费抵扣开发商无力支付的违约金,以解决自己日常生活中停车困难的烦恼,同时也可化解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压力。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最终按照法官提出的新调解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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