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萍 杨竹青)日前,铜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被侵占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房屋所有人张某将陆某夫妇告上法庭。
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2018年因房屋涉及拆迁,张某回来在与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时才发现房屋被陆某夫妇占有居住。该房屋于2002年3月由张某所在单位分配给张某居住,后张某将该房交由其亲属管理,可其亲属因与汤某存在经济纠纷,将该房屋交给汤某居住。2012年汤某又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陆某夫妇,陆某夫妇居住至今。2018年张某向公司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要求陆某夫妇搬离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夫妇立即搬离房屋,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8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房屋原为公司分配给张某的公房,张某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对张某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陆某夫妇搬离该房屋,恢复原状,并同时将该房屋交还给张某。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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