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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外出溺亡, 医院是否应该担责?

来源:铜都晨刊 2019-04-11 09:2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陈萍 记者 姜蕊)刘某在住院期间独自离开病房,而后被发现在天井湖溺水身亡。其家属认为医院方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铜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了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8年7月28日清晨6时许,因多种慢性疾病已在市某医院住院四天的刘某独自离开病房。当天上午10时26分,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接报警,发现刘某在天井湖溺水而亡。死者家属要求医院对其亲属刘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刘某家属认为,刘某在住院期间,医院未按照医疗护理规范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以至于刘某从病房出来直至溺水身亡,某医院都没有发现其早已不在病房,更未和家属联系,故要追究该医院疏于管理职责并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住院治疗期间,自行外出坠入湖中溺水死亡,亲属要求市某医院对刘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医院疏于管理职责,于感情角度,不难理解,但是人民法院裁判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中刘某死亡系因其自行外出在天井湖溺水所致,市某医院虽有未按二级护理要点巡视患者的行为,但其该行为并非刘某死亡后果发生的适当条件,也未增加刘某死亡发生的风险,与刘某死亡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刘某死亡系其在天井湖发生溺水导致,并非因市某医院场所设施、人员导致,而该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设定基于该院对其控制区域的管理而赋予的义务,医院无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过错。其次,危险产生是刘某本人行为所致。其自行离开医院,在天井湖溺水而亡。故众亲属要求医院基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众亲属的诉讼请求。据悉,目前案件上诉期已过,刘某亲属未在上诉期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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