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递交执行申请书到被执行人主动付款仅用三天时间,法官的高效执行让我佩服。”
2017年,铜陵某科技公司与宣城某公司签订匣阀买卖合同。供货结束后,宣城某公司一直未付款,经多次催讨,宣城某公司提出将债务转让给案外人颜某承担,铜陵某科技公司同意。但三方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后,颜某一直未履约还款。铜陵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颜某,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调解书中确定颜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13万元。
调解书签收后,颜某仍然未还款,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考虑到申请人系民营企业,临近年关,货款能否顺利讨回牵扯到公司运营及职工福利发放,受理时,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予以高度重视,秉持高效快捷执行理念,第一天法官驱车前往宣城,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送达给颜某,同时利用送达的机会及时将向颜某核实已通过查控系统获得的财产线索,并将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利害关系一一告知,交谈中法官还得知颜某自己有一家公司在经营,如果被采取执行措施,如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恶劣影响。后颜某表示会立刻与申请人协商,请求法院暂时不要采取措施。
第二天执行法官联系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颜某已经主动打来了电话,但请求延长付款期限至半年以后,但迟延履行会给自己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法官电话联系颜某,颜某表示暂无还款能力。执行法官果断冻结了颜某若干银行账户。得知账户被冻结,颜某主动联系法官要求履行,请求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不再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第三天颜某和申请人铜陵某科技公司一起来到铜官区法院,颜某当场向铜陵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3万余元,匣阀合同纠纷案就此了结。
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的时效性,既能节省司法资源,也能最大程度避免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从而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可以说,该案的顺利执结,得益于法院主动出击,执行措施的灵活运用。·张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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