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艺文记者姜蕊)铜陵市一男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载人,与共享单车发生碰撞,交警出警至现场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7月10日,铜官区法院当庭宣判了该起危险驾驶案,该男子周某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查,今年5月,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并载人,与郑某所骑共享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郑某车筐内的小孩摔倒。郑某随即报警,周某某停留现场接受调查。交警出警至现场后,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周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周某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某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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